关于IFRS17最接地气的解读来了:增额终身寿等储蓄性产品或不再受重视?
注:本文原题《新准则对寿险公司的影响:以中国人寿为例》,发表于《上海保险》杂志2023年第6期;作者系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郭教授长期从事保险研究,著有《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行为保险经济学》、《IFRS17内在原理及新财务报告》、《中国保险业经营分析报告》等。
编者按
根据有关规则,自2023年开始,两地上市险企开始依据新保险会计准则、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编制财务报表。新准则采用新的标准去计量保险业经营活动,导致保险公司财务报表巨变,一些会计科目不见了,一些新的会计科目出现了,而且,即便是名称看起来完全一样的会计科目,在新旧准则的不同定义之下,其实质却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
新准则,尤其是新保险会计准则,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对于保险行业的新的认知,其影响力不仅会直接作用于险企财务报表,也会逐渐影响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乃至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
就目前上市险企发布的财务报告而言,新准则带来的变化究竟有多大?长远来看,新准则又将对保险公司战略、经营产生哪些影响?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文章以国寿寿险2023年一季度报表在新、旧两种会计准则下的表现进行了对比,结果表明,新准则对于险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都会造成显而易见的影响。在新准则下,由于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一样严格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因此,对寿险公司或者对长期人身险业务,也可以采用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来描述其承保业绩的好坏。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则实施后,储蓄性保单需要在剔除投资成分后按权责发生制计入营业收入,老准则下,险企为扩大营收大力发展储蓄性业务的办法不再有效,为防止营收下滑,险企或许会调整产品战略,大力发展保障性产品。
以下即为文章全文:
在上市保险公司2023年一季报中,同时落地了两类新准则,一是新保险会计准则,二是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本文以中国人寿为例,以2023年一季报数据为基础,讨论新准则对寿险公司的影响。
本文结构如下,第一部分讨论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寿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第二部分讨论新保险会计准则对寿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第三部分讨论新准则对寿险公司利源分析的影响,第四部分讨论新准则下的寿险公司承保业绩核算,第五部分讨论新准则如何透过财务报表影响寿险公司经营管理。
01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寿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1.新金融工具准则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后,金融资产从之前的四分类变成了三分类。
之前的四分类是: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简称FVTPL,资产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浮盈浮亏计入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简称AFS,资产账面价值以公允价值计量,浮盈浮亏计入利润表中的其他综合收益;
持有至到期投资,简称HTM,资产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实际利率法核算利息收入并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
贷款和应收款项类投资,简称LR,资产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实际利率法核算利息收入并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
现行的三分类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简称AC,资产账面价值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实际利率法核算利息收入,在资产表中体现为“金融投资:债权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简称FVOCI,在资产表中体现为“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金融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简称FVTPL,在资产表中体现为“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
实施新金融工具准则后,寿险公司需要对金融资产进行重新分类,从中国人寿2023一季末来看,重分类后: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大幅减少。老准则下,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类资产均按按摊余成本法计量,仅持有至到期投资就有16176亿元;新准则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只有2263亿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大幅增加。老准则下FVTPL只有2327亿元,新准则下FVTPL有14385亿元。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也大幅增加。老准则下,按FVOCI计量的只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规模为18395亿元;新准则下,按FVOCI计量的债权资产(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规模为24107亿元,按FVOCI计量的权益资产(金融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规模为1246亿元。
上述分类说明:
第一,大量债权资产未被归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是被归入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大量权益资产未被归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而是被归入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规定,权益资产被指定为FVOCI后,该决策不可撤销,只有分红可计入损益,处置时买卖价差不得计入损益,计入留存收益,这很可能是寿险公司将大量权益资产归入FVTPL的主要原因。
2.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利润表的影响
第一,实施新准则后,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大幅增加(如前所述,中国人寿2023年一季度末,老准则下的FVTPL只有2327亿元,新准则下的FVTPL有14385亿元),市场变动导致的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对利润表的影响变大。2023年一季度,中国人寿老、新准则下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分别为22亿元、128亿元,新准则下的利润大幅增加。
第二,利润表中与投资收益核算有关的科目发生变化。老准则下与投资收益核算相关的主要科目是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和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下的主要相关科目是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用减值损失。“利息收入”反映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信用减值损失”反映企业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计提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
02
新保险会计准则对寿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
1.实施新保险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新保险会计准则实施后,新准则下的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发生了如下变化:
第一,资产表中消失了两个科目,分别是“应收保费”和“应收分保账款”带来的影响是:
“应收保费”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减少,因此,应收保费消失会导致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
“应收分保账款”要看对应的是分出业务还是分入业务,对应分入业务的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入保费)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减少,这将导致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对应分出业务的应收分保账款(如应收分保费用)消失会使分出再保险资产增加,公司的资产和负债规模不变。
第二,负债表中,四项准备金和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消失了,变成了“保险合同负债”;资产表中,四项应收分保准备金合并成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四项准备金合并为保险合同负债,四项应收分保准备金合并成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只是合并而已。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消失,是因为在新准则下,几乎所有万能险均可被确认为保险合同且在负债计量时不需要拆出投资成分,进而全部形成了保险合同负债。
第三,负债表中“预收保费”大幅减少、还消失了四个科目“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分保账款”、“应付赔付款”和“应付保单红利”。
老准则下,保单责任期开始日才计量保险负债,因此,预收保费一定会形成“预收保费”负债,但不会形成保险合同负债;新准则实施后,预收保费的保险合同要在收到保费时刻就进行初始计量并形成保险合同负债,这会导致预收保费提前形成保险合同负债,因此,新准则实施后,“预收保费”会减少,保险合同负债会(几乎等额)增加,总负债不变。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赔付款”、“应付保单红利”的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增加,总负债不变。“应付分保账款”要看对应的是分出业务还是分入业务,对应分入业务的应付分保账款(如应付分保费用)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增加,总负债不变;对应分出业务的应付分保账款(应付分出保费)消失会使分出再保险资产减少,使公司的负债和资产同时减少。
可以看出,应收保费消失、对应分入业务的应收分保账款消失、对应分出业务的应付分保账款(应付分出保费)消失,这三者会使公司的资产、负债同时收缩。(2)“应付手续费及佣金”、“应付赔付款”、“应付保单红利”,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增加。(3)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消失,会使保险合同负债大幅增加。
综合来看,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有所收缩,但保险合同负债和分出再保险资产的规模均有所增加,尤其是,保险合同负债会因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消失而大幅增加。2023年一季度末,中国人寿在老、新准则下的保险合同负债规模分别为41149亿元、45189亿元。
2.新保险会计准则对利润表的影响
第一,“已赚保费”变成了“保险服务收入”,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由于彻底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并扣除了所有投资成分,导致保险服务收入远低于已赚保费,进而导致实施新准则后,寿险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例如,2023年一季度,如果采用老准则,中国人寿的已赚保费为3065亿元,营业收入为3684亿元;实施新准则后,中国人寿的保险服务收入为472亿元,营业收入为1096亿元。
第二,利润表列示科目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核算保险服务收入时未扣除“分出保费的分摊”,将“分出保费的分摊”放到了营业支出里。
营业支出中,保险服务费用是个“大箩筐”,包括保险合同的实际赔付、实际的手续费佣金支出(摊销额)、实际的业务及管理费、实际的税金及附加;
营业支出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是与保险合同无关或无法直接分配至保险合同组合的费用,金额很小;
营业支出中列示了“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实质是按保险负债计量用折现率核算的保险负债资金成本。
03
新准则对寿险公司利源分析的影响
1. 保险服务业绩的核算
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保险服务收入主要是在考虑保险负债计息增值条件下从未到期责任负债中按预期释放出来的赔款、费用、非金融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保险服务费用是当期实际的赔款和费用,保险服务业绩就是考虑保险负债按计量用折现率计息增值条件下计算出来的当期承保利润。考虑分保后,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
2.投资业绩核算的变化
老准则下,投资业绩就是资产投资收益:投资业绩=资产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新准则下,投资业绩是扣除负债资金成本之后的资产投资收益:若不考虑新金融工具准则,投资业绩=资产投资收益-负债资金成本≈-(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应付债券的利息支出);若考虑新金融工具准则,投资业绩=资产投资收益-负债资金成本≈(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信用减值损失)-(承保财务损失-分出再保险财务收益+利息支出)。
3.其他损益核算的变化
老准则下,非保险业务包括万能险对应的保户投资款业务、投连险对应的独立账户业务,以及如交叉销售等其他业务,相应地,其他损益的核算,包括保户投资款业务的利润核算、独立账户业务的利润核算以及其他业务的利润核算。
新准则下,万能险对应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和投连险对应的独立账户负债几乎都消失了,被归入了保险业务并形成保险合同负债。因此,新准则实施后,非保险业务的收支减少了,仅剩如交叉销售这样的其他业务,其他损益自然也减少了。其他损益≈-(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其他业务成本),其中,其他业务成本中已经没有了保户储金利息支出。
04
新准则下的寿险公司承保业绩核算
老准则下,财险公司可用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来描述承保业绩的好坏。但是,由于寿险公司主营长期业务且利润表未贯彻权责发生制,导致寿险公司:一是无法通过利润表核算承保业绩,即便核算出来,由于基础数据未贯彻权责发生制,结果也很难解释;二是无法使用综合成本率等指标来描述寿险公司的承保业绩。
在新准则下,由于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一样严格贯彻了权责发生制,因此,对寿险公司或者对长期人身险业务,也可以采用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和综合费用率来描述其承保业绩的好坏。
根据新准则,保险服务业绩=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其中:
保险服务收入=期初预计的当期会发生的保险服务费用+当期非金融风险调整释放额+当期合同服务边际摊销额+保险获取现金流量摊销额;
保险服务费用=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获取现金流量的摊销额+已发生赔款负债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亏损部分的确认和转回。
将分出再保险考虑在内,分出再保险服务业绩=摊回保险服务费用-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摊回当期发生赔款及其他相关费用+亏损摊回部分的确认及转回+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则,与财险公司类似,也可用如下几个指标来评价寿险公司的保险服务业绩的优劣,并进行公司内部的历年纵向比较和公司之间的同年横向比较。
05
新准则对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只是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及其账面价值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方式,基本不会对寿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但是,新保险会计准则的实施可能会对寿险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如下影响。
1.对寿险公司产品战略的影响
老准则下,如果在某些年份,保障性保险业务很难做导致保障性保费增速下滑或负增长,为了保证公司的原保费增速或营业收入增速,寿险公司只要多做一些储蓄性保单就可以了。例如,寿险公司可通过大量销售较高利率的5年期两全保险业务来扩大原保费和营业收入。
但是,新准则实施后,储蓄性保单需要在剔除投资成分后按权责发生制计入营业收入,老准则下的扩大营收的办法就失效了。或者说,未来,如果寿险公司为了追求保费规模不下滑而做了大量储蓄性业务,这些业务对保险服务收入的贡献几乎为零。反之,即便寿险公司的规模保费大幅下滑,只要保障性保费在增加,公司的保险服务收入就会增加。
当然,储蓄性业务带来的负债资金会通过投资资产增加形成的投资收益增加来贡献营业收入,公司最终营收是增长还是下滑,取决保险服务收入变动和投资收益变动的加总。不过,保障性业务增长带来的保险服务收入增长是必然的,投资性业务增长带来的投资收益增长是不确定的,因为投资收益总是受到当期股市、市场利率等因素的强大影响。
由此可以预计,新保险会计准则实施后,在保障性业务不景气的年份,寿险公司很可能会出现保险服务收入下滑进而导致营业收入下滑的情形。如果一家公司的营收下滑,会使公司的各种排名下滑,会使其对母公司的营收贡献下降,这可能会对公司管理层形成巨大压力,进而影响公司行为。
因此,可以预计,新保险会计准则实施后,很可能会对寿险公司的产品战略形成重大影响,或者,会对寿险公司产品战略形成重大约束,寿险公司很可能不得不去仔细考虑如何通过增加保障性业务来增加保险服务收入,进而避免营收下滑这样的“尴尬”出现。
2.剩余边际率可能成为业务质量指标并引导公司改善业务结构
老准则下,只有上市寿险公司和极少量非上市寿险公司会披露其剩余边际。新准则下,所有寿险公司都会详细披露其剩余边际及剩余边际摊销信息,由此,在新业务价值和新业务价值率并非普遍披露的条件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观察寿险公司的剩余边际及剩余边际率来评估其保险业务的长期盈利状况,剩余边际率很可能成为公司间业务质量对比指标。
从公司内部管理来看,新准则实施后,在市场越来越多地采用剩余边际率做不同业务质量对比和公司间业务质量对比的环境下,寿险公司的内部考核和内部管理也可能越来越多地受到这一指标的影响,有利于引导寿险公司尽可能做剩余边际率较高的业务,有利于寿险公司逐步改善业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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