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征占用草原监督管理,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批,依法保护和利用草原,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征占用草原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矿产开采和工程建设不得占用或少占用草原。
《意见》提出,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外事建设项目外,不得征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应当严格管理的草原。采矿和工程建设不应占用或少占用草原。
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草原的,应当提出一次申请《意见》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分期建设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办理使用草原审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审批。
草原使用的审批条件是什么?《意见》明确,征用、占用草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用、占用草原;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区域或者临时占用期限;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占用草原的,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草原已经承包经营的,应当与草原承包方达成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草原植被;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临时占用草原,《意见》明确,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归还。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后不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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