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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不超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5/29 19:15   阅读量:16413   

日前,昆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昆明市保障性租赁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障性租赁房建设类型和适用标准,要求房源相对集中,单个项目不少于30套(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70%;主城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原则上不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建设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供应组

新公民、年轻人和其他住房困难的人

根据通知,昆明市将以政府支持、财政补助、市场运作的方式,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应,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工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城市闲置房屋,适当利用新增供应的国有土地进行新增建设。

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相对集中,单个项目不少于30套,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70%。对本方案发布实施前已建成或开工建设的项目,公寓楼建筑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项目应合理配备商业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下。房子要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保障性住房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根据使用对象和功能,保障性租赁房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保障性住房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等住房困难群体供应,纳入全市统一分配管理。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主要面向企业员工分配。

适用标准

危房改造最低经营期不少于8年。

《通知》明确,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自建或合资、入股等方式建设经营保障性租赁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企事业单位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可以申请建设保障性租赁房,并改变土地用途,不缴纳土地价款,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建设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房。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上限可由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提高至15%,建筑面积上限可相应提高。增加的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房。鼓励集中工业园区各产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房。用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不得新建保障性租赁房。

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闲置低效商业办公、酒店、工厂、仓储、科研教育等非住宅存量房,经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符合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房;在作为保障性租赁房使用期间,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年限,不补交土地价款。三类工业用地(含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转为保障性租赁房。

对2022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可转为保障性租赁房。

改造后的保障性租赁房项目最低经营期限不得低于8年。具体经营期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申报,在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上明确经营期限,不得提前退出。

经合法批准的存量住房,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同意,可以改造为保障性租赁房。最低运营期不得少于8年。具体经营期限由申报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申报,在保障性租赁房项目确认书上明确经营期限,不得提前退出。

政策支持

执行生活用水用电价格。

为加快昆明市保障性租赁房建设,昆明市将通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地扶持政策、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等措施提供保障。

取得保障性租赁房项目合格证后,水、电、气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保障性租赁房配套管网和线路的新建、扩建工作,确保水、电、气供应和使用的安全稳定,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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